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鑫岳石棉矿,驻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岳,系总经理。
系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韩玉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敦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克塞县鑫岳石棉矿与被执行人韩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玉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调查了被执行人韩玉忠房产登记情况。在我院进行四查后,被执行人韩玉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中止案件执行的裁定。经查,被执行人韩玉忠在敦煌市人民法院有可供执行的执行款,我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扣划裁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韩玉忠在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17000元。我院经查,被执行人韩玉忠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阿克塞县鑫岳石棉矿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