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旭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全,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廖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5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廖光平归还申请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5.6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为4758.24元,之后利息按照丰收信用卡申请表合约第四条第七款约定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廖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廖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光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廖光平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廖光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廖光平名下有车牌号为×××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廖光平在丽水×××有限公司享有的出资额为24713.9元的股权,本院已冻结。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4713.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光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廖光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光平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廖光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