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37387107Y。
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亮,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冰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被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孙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