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霍某,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某,1989年10月23日。
审理经过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特木其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