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新,男,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义,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中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新与被告张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庆新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庆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张庆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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