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成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杨成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成合诉被告杨成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合、被告杨成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成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强占的原告宅基地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兄弟五人,原告是大哥,被告是二弟。1995年5月14日原濮阳县鲁河乡土地所下发宅基证,经原告所在的村委会批准村民小组组长杨成如(已故)之手一次性安排了十多户,其中有原告一户,北邻居为杨成东,东邻居为被告,西邻居为杨付献,南邻村里大街。原告有二个儿子,后来都随原告移居新乡。因宅基地闲置,原告就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种了30棵树。2020年4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所属的宅基地上砍树、拉土,要盖新房。原告在得知消息后,赶到老家,后经村委会调解,被告退还了卖树的钱,并承认此宅基地是原告的,停止了一切准备工作。同年10月份,被告趁原告把老父亲接到新乡之际,又一次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原告得知后,回到老家找村委会调解,被告不承认此宅基地是原告的,说此宅基地是被告的。原告去濮阳市土地局咨询,又去胡状土地所查找证据,原告求告无门,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纠纷,原告称涉案宅基地应当归其所有,被告辩称该宅基地不属于原告属于被告,但原、被告均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若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可根据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成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杨成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胜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