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洪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元、刘铭,、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申时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洪贵以即将向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申时俊的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洪贵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洪贵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申时俊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对其等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吴洪贵缴纳,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