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庄浪县阳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平凉市庄浪县阳川镇刘湾村。 负责人:陈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系该镇职工。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庄浪县阳川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川支行账户×××内的资金11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川支行账户×××内的资金11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80元,由申请人庄浪县阳川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