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楠,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郅,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庞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庞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