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汇丰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羊坊村南山。

法定代表人:邸建国。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跃辉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汇丰石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申请执行人与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收款收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支付的12万余元的房屋抵价差价。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在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吴跃辉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3207元,减半收取6603.5元,由申

请执行人吴跃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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