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廖荣华、王曙光,河南普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国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廖胜诉被告赵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国红经本院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5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在浉河区行政路区政府对面经营酒水茶叶店铺,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茶叶并未支付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举证
原告廖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赵国红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七页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页。
被告辩称
被告赵国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真实反映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茶叶及被告欠付原告茶叶款的事实,其中2020年4月20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原告称:“今天你到账后请将去年的尾款13800元和昨天的二斤茶叶1600元转过来。共计15400元。谢谢!”被告赵国红回复“好的谢谢”,双方之间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5月18日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到茶叶款15400元,被告均未否认,并多次向原告承诺“稍等几天”、“正在要账,稍晚一两天”、“最近钱到了给你安排”,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款154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国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就已经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然被告未付款,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以154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胜支付货款154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赵国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亚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月恒 书记员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