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任亮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1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所负责的河道看护和清理河道卫生。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劳务费外,拖欠原告劳务费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任亮向本院提交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盖有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欠条》1张,金额8000元。

被告辩称

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亮受雇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村从事看护和清理河道工作。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今欠到陈栅子村村民任亮看河道清理卫生人工工资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并盖有该村委会印章。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认可其劳务报酬每年4000元,被告拖欠其两年半劳务报酬计10000元,被告已付2000元,剩余8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招用原告任亮在该村从事看河道、清理河道卫生工作,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能够认定原被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拖欠原告劳务费至今未付,其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该项内容可以理解为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而造成原告产生的利息损失。因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日期,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利息损失自本院受理本案时,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亮劳务费8000元,并赔偿原告任亮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该劳务费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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