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廖祥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廖祥成与被申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再24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监[2020]420000000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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