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永兴县皇朝家居总店。

被执行人邓运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皇朝家居总店、邓运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兴县皇朝家居总店、邓运廷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该院更便于执行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6)湘10执186号关于广州市蓝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永兴县皇朝家居总店、邓运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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