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以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赵军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以容与被告赵军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赵军昌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王以容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即时清结,王以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赵军昌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