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武民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红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民彦未履行(2020)豫05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武民彦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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