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溯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刘宗彬,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兰俤俤,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王瑞晃,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徐溯钦与被执行人刘宗彬、兰俤俤、王瑞晃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溯钦已履行(2019)湘02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异议人徐溯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徐溯钦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徐溯钦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段郴斌 人民陪审员 唐力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