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秦湾,男,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罗飞飞诉秦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飞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飞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