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坤,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李洪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周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余长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陈建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坤、李洪军、周俊与李军、余长杏、陈建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坤、李洪军、周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坤、李洪军、周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郑坤、李洪军、周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