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王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高邑县。
被告:河北国典金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6号河北地质大学综合楼2层A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昭辉。
第三人:河北堃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文化路青年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王昭辉。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静与被告王昭辉、河北国典金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堃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李静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静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