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金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北港河4号时代佳苑商务公寓3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BAAGXL。
法定代表人:庄钦涛,执行董事。
被告:张祺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金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祺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乡市金玖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桐乡市金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