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形。不存在折抵刑期事项),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吉04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杰违法所得32.5万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曹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杰请求撤回上诉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杰撤回上诉。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