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林环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黄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军与被告林环业、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高海军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原告高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