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民,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定州市新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8136537N。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第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时代路56号国贸大厦815-1室商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50444562L。 法定代表人:聂善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武与被告定州市新景商贸有限公司、刘景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兴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兴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38元,减半收取计12319元,由原告张兴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立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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