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很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安享晚年,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很多年,我也辛辛苦苦为了家庭付出不易,我承认在我老婆有病的时候没有照顾好,原来没有意识到,现在我觉得确实应该照顾好,没有照顾我老婆的原因是因为我有一位96岁的母亲需要照顾,已经照顾8年了,今后我会更多的照顾原告。家庭开支主要是我支出,我也没有问原告要过。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乔某与被告孟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均已成年。双方当事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有时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原告乔某于2019年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孟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并孕育二女,两个女儿学有所成,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纠纷,因误会产生隔阂,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双方当事人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双方要互相尊重信任,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交流,共同为双方关系的改善做出努力,以期恢复和好。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或者健康不佳的情况,另一方应当积极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共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乔某与被告孟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