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罗小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朱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罗小青、朱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湘0524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罗小青、朱爱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李建民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李建民与罗小青、朱爱华双方确认,至2019年10月4日罗小青、朱爱华尚欠李建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62000元。罗小青、朱爱华限于2020年1月23日前清偿李建民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6000元;2020年4月23日前清偿李建民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6000元;李建民同意借款50000元不另行计算利息;如未履行由罗小青、朱爱华自2019年10月4日起按届时没有清偿的借款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罗小青、朱爱华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0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15.55元。2021年6月10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15.5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15.55元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