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3月1日,本院收到马某1的起诉状。起诉人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2.依法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9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元月,起诉人马某1从德恒隆乡牙曲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公伯峡移民区西侧的林地,承包时有古树100棵,承包期限17年,承包费用每年1000元,共计1.7万元,一次性付清。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减少一棵古树要赔偿30元,如一方违约对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承包合同有双方签字及该村9个社的社长签字同意,确立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原承包人马某1因故去外地开饭馆,委托马来见看护该树林,并答应马来见在该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栽果树,收入充当工资。2014年6月,马某1听到村民反映自己承包部分土地已被倒卖他人,且百棵古树已全部被伐,部分土地已倒卖给其他被告并修建住宅。2020年3月,马某1雇佣工人、挖机等设备等,针对损坏土地进行修复,但受到被告等人的阻挠,被告更是以虚假手续办理土地确权证书,提起虚假诉讼,欲侵夺原告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侵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1承包了公伯峡移民区西侧的林地后又将此林地转让给马来见。此事实有马来见提供的两份协议书及马黑买、马占德(又名马牛果)的询问笔录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起诉人马某1首先应当请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地纠纷;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马某1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忠良 人民陪审员 马魁湖 人民陪审员 马秀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仁昆 书记员 张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