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
被执行人:某某委员会(原某某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3019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07]金双民督字第07号支付令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