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敬先,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5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韩敬先于2021年6月13日21时10分,酒后驾驶吉AH8170号小型客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区委小区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韩敬先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3.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韩敬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韩敬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敬先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敬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韩敬先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人民币4000元,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敬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衣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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