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XX房产: 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王志奇、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耀光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