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屯市宏泰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99511133G,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申请人:孙馨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罗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屯市宏泰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电子汽车衡器一台进行保全。申请人北屯市宏泰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自有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市宏泰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孙馨桐、罗腾所有的电子汽车衡器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北屯市宏泰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新X**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