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省黔力尹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汽车客运站第三平台充电站内二楼3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AJP7TK6K。
法定代表人:吴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武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庙塘镇木耳村树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在原告处购买货物,至今尚欠货款17,138.1元,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7,13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7,138.1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孙武坤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贵州省黔力尹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38.1元。
案件申请费76元,由被申请人孙武坤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