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雉山路25号14#-15#1-20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0543969361。
法定代表人:覃泽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覃军伟,男。
被告:杨梅燕,女。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军伟、杨梅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