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梦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郭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梦晨与被告郭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王梦晨诉称,依法分割由王梦晨、郭林共同共有的位于青县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离婚,2017年3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公园名著小区9-3-1402号房屋,2019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离婚案件中,该房屋未进行分割,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梦晨系青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梦晨系青县人民法院干警,青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使本案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广贞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