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 573.00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