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海山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厂,地址阳泉平定县冠山镇北暂石村。
负责人王术芬。
委托代理人王新凤,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被告上海志海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嘉定区曹安路2698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戈文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松朋、周建中,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海山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厂与被告上海志海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志海制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阳泉市海山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厂撤回对被告上海志海制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计20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