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思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思雨与被告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思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至今,由于资金紧张,王光亮向张思雨累计共借款10600元。他通过聊天记录并写下同意在一个月后偿还欠款,并根据银行利息支付利息。到期后,王光亮以他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光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思雨与王光亮原系同事关系。王光亮以进货缺乏资金为由向张思雨借款,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借款3000元(微信转账),2019年12月5日借款2000元(微信转账),2020年2月21日借款2000元(支付宝转账)。因王光亮未及时归还,在张思雨要求下,王光亮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
此后,王光亮又于2020年9月7日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向张思雨借款1000元(支付宝转账),于当日晚上以支付物流费为由借款1000元(9月8日支付宝转账),9月10日借款100元(微信转账)、9月1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0元(支付宝转账)、9月23日借款500元(微信转账)。
2020年10月2日,张思雨微信询问王光亮“最近能不能把钱还我啊,加起来一共10600”。王光亮回复“最近可以先给你4000,给不齐”。2020年12月25日,张思雨又问“那你没看到要开庭吗,那你是不出庭还是啥意思呀”,王光亮答“看到了,出不出都一样,都要还你的”。因王光亮未能归还借款,张思雨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借条》、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光亮向张思雨合计借款106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其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张思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光亮归还原告张思雨借款人民币1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3元,由被告王光亮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