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华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7。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庆市高要区××××××××××恒通五车间,公民身份号码45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华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华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义辉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华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义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1.6元,减半收取975.8元,由原告江门市华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