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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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窦贵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1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因窦贵荣患有左肾积水、左侧输尿管导管留置,景泰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遂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景检

刑诉

(2021)

40号

2021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窦贵荣酒后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行驶至黄河路,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环城路驶入景五公路,沿景五公路行驶至0km+200m处时,车辆与道路南侧路边电杆发生碰撞,造成窦贵荣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3月16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窦贵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5.9mg/100m1。2021年3月24日经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窦贵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使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窦贵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窦贵荣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窦贵荣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 mg/100m1,从重处罚。窦贵荣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窦贵荣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窦贵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以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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