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927民初2220号原告:葛泮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岳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葛泮彪与被告岳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泮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借款贰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但是至今仍有贰万元整借款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各种推脱,不予偿还,现原告因家庭问题急需用钱,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泮彪提供的被告岳宗良的住址,经法院送达无法查到此人。原告又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具体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葛泮彪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泮彪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