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骏,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劲梅,女,约50岁,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沈承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勇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文勇又于2020年9月4日申请追加沈承柱为被告。本院在向被告沈承柱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依原告李文勇列明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李文勇送达《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沈承柱的详细地址(住所地),原告逾期未能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文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