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佳乐广场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1800012N。
法定代表人:熊国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德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原告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胜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