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39606354。 法定代表人:张勇峰,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英,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梦彤,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平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 被告:王雨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农商银行)与被告周平裕、王雨吾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裕、王雨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双峰农商银行请求判令:1.拍卖、变卖周平裕、王雨吾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旁000××幢第00087××号房地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被告签订的编号:1889011600-2013-000××《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未予清偿的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周平裕、王雨吾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周平裕与王雨吾系夫妻,2013年2月3日,周平裕与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峰农商银行的前身)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889011600-2013-00000××,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25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10.25‰,按月结息,周平裕、王雨吾在合同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字捺印; 2.2013年2月3日,周平裕与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周平裕为其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在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2500000元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抵押物坐落在娄星区××旁0001幢,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平裕。周平裕为该房产在娄底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娄房他证娄底字第T××2号,抵押权利人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数额为2550000元,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2月4日; 3.2013年2月3日,周平裕向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据借款2480000元,周平裕、王雨吾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向周平裕、王雨吾发放借款2480000元。2016年2月3日,双峰农商银行与周平裕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17年2月3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0.318‰。; 4.2014年7月14日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关于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辖内47个分支机构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分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辖内分支机构承接,该行已于2014年7月25日开业; 5.借款到期后,周平裕仅偿还部分本金及至2016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原告遂于2018年诉至本院,要求周平裕、王雨吾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13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平裕、王雨吾偿还双峰农商银行借款本金2459667.68元及至2018年5月5日止的利息553066元,自2018年5月6日起的利息按双峰农商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20000元由周平裕、王雨吾承担。判决生效后,本院通过拍卖抵押财产,以拍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了借款本金639368元,尚欠借款本金1820299.68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拍卖、变卖周平裕、王雨吾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旁000××幢第00087××号房地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被告签订的编号:1889011600-2013-0000××《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未予清偿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案中,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对原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社)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承继,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合法。周平裕向原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据借款2480000元,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娄星区××旁0001幢,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7号的房地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现周平裕、王雨吾对该笔借款本息没有清偿完毕,原告要求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周平裕、王雨吾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旁000××幢第00087××号房地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被告签订的编号:1889011600-2013-00000××《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未予清偿的借款本息,清偿后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平裕、王雨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江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