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富源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N641B9H,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金城路58号。

负责人:李勇。

被执行人:富源县兴茂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993239X8,住所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茂河村。

法定代表人:田来登,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富源供电局与被执行人富源县兴茂煤业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云03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74424.6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0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富源县兴茂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账户内可供执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其余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现有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现有厂房没有相关证件和现有土地为租用土地均无法处置,暂无履行能力。

五、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对被执行人富源县兴茂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富源供电局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4424.64元及执行费1016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富源县兴茂煤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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