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某村。
负责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系某村村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镇原县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