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0、21楼。 负责人:曹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彩艳、蒲曙,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卢忠兴,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忠兴未按期履行马关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忠兴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保险的云A×××××号戴纳肯览胜SALGA3FF小型越野客车受损修理费人民币9565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忠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卢忠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保险的云A×××××号戴纳肯览胜SALGA3FF小型越野客车受损修理费人民币95651元的义务,并缴纳案件诉讼费1095.5元、本案执行费1351元,但被执行人卢忠兴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忠兴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卢忠兴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以98097.5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通过对被执行人卢忠兴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在被执行人卢忠兴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忠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板子街营业所账户62×××93中的存款45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板子街营业所账户62×××09中的存款12800元、在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白支行账户62×××47中的存款200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03892f7fddce590a@wx.tenpay.com中的存款3193.39元进行划拨,划拨金额总计为16643.39元,划拨金额用于缴纳案件诉讼费1095.5元、本案执行费1351元后,剩余款项14196.8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另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卢忠兴名下车牌号为云H×××××长安牌车一辆(车辆登记日期为2007年)、车牌号为云H×××××飞狐牌摩托车一辆(车辆登记日期为2007年)、车牌号为云H×××××华威龙牌摩托车一辆(车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以上车辆年限较长,车辆也未实际控制,已无处置的经济价值,放弃对上述车辆的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忠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忠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忠兴的财产调查及处置结果,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5执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赖世发 审判员  崔庆庚 审判员  靳洪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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