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洪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岷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合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岷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贤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岷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小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学生,住甘肃省岷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小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学生,住甘肃省岷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祥,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洪尧因与被申请人邱春霞、张合中、邱贤毛、张小斌、张小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洪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