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泉景鸿园商务大厦8楼。

负责人:王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xxxx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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