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晓林,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APL私人有限公司(APLCO.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波那维斯达北路9号都会大厦14-01(14-01,TheMetropolis,9,NorthBuonaVistaDrive,Singapore,13858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APL私人有限公司(APLCO.PTE.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APL私人有限公司(APLCO.PTE.LTD)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APL私人有限公司(APLCO.PTE.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