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1900122949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